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3执13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10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