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好百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初字第00747号
原告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联丰村G区7栋8-9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告湖南好百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8号四栋四楼468-1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湖南好百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好百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好百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好百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债务已得到被告确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34元,减半收取4867元,由原告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