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21执字第12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70000元及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从2016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案件申请执行费81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