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宁明惠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明惠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422民初1877号
原告:宁明惠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县环保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680144779X(1-1)。
法定代表人:吕海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富天,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
宁明惠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宁明惠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宁明惠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明惠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宁明惠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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