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宁明惠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明惠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1422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宁明惠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县环保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680144779X。
法定代表人:吕海渠,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
本院依据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的(2021)桂1422民初13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明惠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亭亮分理处62×××76账户上的存款875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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