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1402执710号
崇左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宁明惠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崇左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宁明惠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崇左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493618元。经被执行人宁明惠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0571512元(执行款10493618元、执行费77894元)。执行金额申请执行人已认可。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全部实现,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