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422民初1874号
原告:广西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县环保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68014477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零星茂,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10月12日。
开庭日期:2021年11月23日。
广西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公司)诉讼请求:1、零星茂支付宁***公司商铺租金16780元;2、因零星茂已违约,宁***公司有权没收零星茂的商铺租赁保证金2160元;3、零星******公司缴纳商铺占用费,商铺占用费以合同约定月租金的10%按日收取,从租赁合同期满日2021年8月2日起直至零星茂搬离商铺或与宁***公司重新续签商铺租赁合同之日。事实和理由:宁***公司与零星茂于2019年7月2日签订《宜景小区商铺租赁合同》,宁***公司将位于宁明县城中镇易地扶贫搬迁安××小区面积36㎡的A-35号商铺出租给零星茂,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年,自2019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2日止,月租金720元,年租金8640元。合同约定如零星茂有违约情况,宁***公司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租金按年度缴纳,零星茂须于第一个月十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当年度租金支付宁***公司,截至2021年7月27日,零星茂尚欠租金16780元。
零星茂答辩意见:首先,零星茂是贫困户,刚搬来小区居住时,小区领导说小区的铺面不够要通过抽签才能租赁,但过后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进行抽签。因零星茂爱人有心脏病,小区领导优先把铺面租赁给零星茂。开店不久,小区领导让零星茂爱人去宁***公司交纳订金和签订合同,否则不能继续租赁铺面。为此,零星茂爱人签订了合同。其次,小区的铺面是中央扶贫资金投资建设,且有文件规定免三年租金,零星茂认为宁***公司无权收取租金,并对该公司是否有产权证存疑。此外,零星茂认为宁***公司对不同的租户区别对待,有关系的租户则免租金,没有关系的租户就收取租金,这是不公平的。综上,除非租赁小区铺面的租户全部交纳租金,否则零星茂拒绝交纳,
查明事实:2019年7月2日,宁***公司与零星茂签订了《宜景小区商铺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零星茂作为承租人租用宁***公司位于宁明县城中镇易地扶贫搬迁安××小区××号商铺,用于经营百杂店,租赁期限共2年,自2019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2日止。月租金为720元,租金按年度交纳,零星茂于第一个月十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当年租金。装修期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装修期免缴租金。双方签订合同前,零星茂支付宁***公司2160元作为租赁保证金。在合同终止时,若零星茂未发生违约责任且*****公司交清合同约定各项费用及按合同约定归还该商铺后,宁***公司在10日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返还零星茂;如零星茂有违约情况,宁***公司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租金按该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单价为20元/月/㎡,即每月租金720元。合同终止日,零星茂应搬离商铺可移动的物品,如逾期搬离,应按月租金10%标准按日计算商铺占用费给宁***公司,逾期超过10日的,宁***公司有权自行处理,而不予零星茂任何赔偿或补偿。零星茂违约,*****公司要求改正的,零星茂未能在宁***公司要求期限内改正的,零星茂应赔偿宁***公司相关损失,宁***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保证金抵作违约金,宁***公司不予返还。***于2019年7月2日交纳押金2160元,***已交纳租金4320元。合同到期后,零星茂未搬离商铺,******公司租金16780元。
另查明:***与零星茂是夫妻关系,***以零星茂名义与宁***公司签订合同。
本院意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
其妻子***以零星茂的名义签订《宜景小区商铺租赁合同》。虽然合同签名有瑕疵,但双方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均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有效的。零星茂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期*****公司交纳租金。对于宁***公司要求零星茂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因零星茂违约,宁***公司有权没收零星茂交纳租赁保证金216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对于零星茂违约,宁***公司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合同有约定,但从合同的本意来理解,该约定属于违约条款,只是字面的表述而不同。现零星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16780元,已构成违约,宁***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没收零星茂交纳的租赁保证金2160元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2160元过高,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目的、疫情影响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即720元为宜,该款项从租赁保证金2160元中扣除,零星茂无须另外支付,剩余的1440元,应抵作租金。按每月720元计算,两年租金17820元,扣减抵作租金1440元及租金4320元后,零星茂******公司租金11520元。宁***公司要求零星茂支付商铺占用费,但合同约定的商铺占用费过高,应予调整,本院酌定按月租金720元为标准,从2021年7月20日起,按日计算至实际搬离商铺或续订租赁合同之日止。对于宁***公司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一、被告零星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金11520元;
二、被告零星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铺占用费(商铺占用费计算方式:从2021年8月3日起,以720元/30天的标准按日计算至实际搬离商铺或续签租赁合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原告广西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零星茂负担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