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XXX、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1212号
申请人:XXX,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嘉祥县。
被申请人:史作朋,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东关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7103598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史作朋、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5650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