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4844号
原告: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祚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珍,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中段。
负责人:解大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运杰,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美芳,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培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