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7426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申请人: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东关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71035981F。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1607××××4561账户(以1579345.52元为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1607××××4561账户(以1579345.52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翰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秦桂芳
书 记 员 王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