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破申7号
申请人:佛山市石湾景泰实业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跃进路2号B座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28014135XP。
法定代表人:敖连光。
被申请人:佛山市石湾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公园内。营业执照440602000130309。
法定代表人:莫庆泉。
申请人佛山市石湾景泰实业公司以被申请人佛山市石湾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拖欠债务不能清偿,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佛山市石湾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佛山市石湾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于1993年3月1日登记成立,登记机关为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贰佰万元人民币,住所地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公园内,企业类型为内资企业法人,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2019年3月27日,佛山市石湾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向佛山市石湾景泰实业公司借款10,000.00元用于支付审计费用等,到期后未依约归还。现佛山市石湾景泰实业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对佛山市石湾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申请人佛山市石湾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系经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位于禅城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佛山市石湾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佛山市石湾景泰实业公司对佛山市石湾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苏毅清
审判员 周 瑛
审判员 丁保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黄玉玲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