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佛城法执字第586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石湾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公园内,注册号44060310052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佛山市石湾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告佛山市石湾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7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64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忠信路108号一座209房及屋内家私家电,的成交款483948.1元,上述成交款待统一分配。除此外,本院经向辖区内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8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