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南京***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34768号之一
原告:南京***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卫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31-1735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汤英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娅玢,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敏,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5元,由原告南京***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 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翁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