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

**用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顺德服务区西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2058号
原告:**用,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516。
被告:***,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沈丘县,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民身份号码412××××××××××××217。
被告: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顺德服务区西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排沙东埔道边(S43广珠西线高速公路二期)广珠西线高速顺德服务区B区(广州往珠海方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952778455。
负责人:唐培岐。
原告**用诉被告***、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顺德服务区西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得以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用负担。
审判员  王成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