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5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北路沔阳台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佳维办公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营房北村6栋6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丁湃,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佳维办公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2民初12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武汉佳维办公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弱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暂定300000元(按照甲方合同以完成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一审法院应当对涉案工程造价予以进一步核实,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综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2民初126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薇
审判员*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