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利资联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申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北路沔阳台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武汉利资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淌湖三村1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武汉利资联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02民初12495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原审法院送达判决书时,邮递员仅电话告知是法院文书,并未告诉文书内容,再审申请人回答“人在青岛,不能签收”,申请人因此没能上诉。另,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虽然申请人确实有工程余款未付,但被申请人不未交水电费、税费、设计费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武汉利资联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税费、设计费等与申请人无关,且本公司按自已的设计完成了工程安装任务,申请人的设计是为与发包方结算所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进行邮寄送达,且与申请人进行了联系并告知,申请人拒签,视为主动放弃上诉权,原审送达程序不存在违法。另,原审中,申请人并未以水电费、税费、设计费的具体数额提出反诉,仅以被申请人未交水电费、税费、设计费等提出抗辩理由,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包合同并未约定以此作为不付工程款的条件。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支付工程余款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熊青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