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利资联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02民初12495号
原告:武汉利资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淌湖三村199号。
法定代表人:邓晓刚,经理。
被告: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北路沔阳台34号。
法定代表人:周锦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兰(一般授权代理),女,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武汉利资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资联公司)与被告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资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晓刚,被告锦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锦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资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锦生公司支付合同款63,400元(人民币,下同);2、锦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9日,锦生公司将湖北海纳天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岱家山科技园1号楼4楼办公室装修的整体空调业务发包给我公司进行施工,我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完工交付。工程完工后,锦生公司仅向我公司支付了466,600元工程款,合同总金额是550,000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工程室内全部施工完锦生公司付款至530,000元,而锦生公司以各种理由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扣除2年质保金20,000元余下的63,400元迟迟未予支付,经我公司多次催促未果,直至2018年8月9日锦生公司也未能付款,综上所述,我公司已按双方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进行了交付,完全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锦生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被告锦生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涉案空调分包安装施工合同,我公司应付63,400元属实。但利资联公司在履行合同中,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第4.1.1、5.2、5.3、5.4.2条“乙方义务”及第10条内容,至2018年8月31日尚未履行。1、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是专款专用,该工程业主方正在实施竣工决算的审计阶段,我公司尚未与业主方办理竣工结算,暂不能与利资联公司结算;2、利资联公司至今提供不了竣工图纸、该工程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授权书等竣工验收全套技术资料,我公司无法与业主方办理竣工结算;3、利资联公司至今提供不了企业设备安装资质证、安全许可证、工人工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技术工人职工上岗证、资料不齐,不能结算;4、利资联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该工程设备产品质量安装时有不良行为,被我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发现予以纠正,没有合法的产品资料;5、利资联公司无视诚信,无视合同,藐视法律、侵害我公司名誉,我公司成立20多年来在行业里重合同、守信用,年年为先进企业,从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及工程款行为,利资联公司的行为影响我公司信誉,应向我方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锦生公司从湖北海纳天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包装修工程后将其中的空调安装分包给利资联公司。2017年9月19日,发包人锦生公司(甲方)与承包人利资联公司(乙方)签订《空调设备采购及系统安装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海纳天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装修,工程地址江岸区汉黄公路岱家山科技园1号楼4楼,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开工日期2017年9月15日、竣工日期2017年10月30日;承包范围及内容为约克水系中央空调、中部新风系统、四个夹层格力挂机15台,变频水系空调机组的采购及安装,空调系统风管、铜管、支吊架材料及附件采购、制作、安装,空调系统保温材料的采购及保温施工,空调系统的调试,乙方报价清单内48项具体明细清单内全部工作内容,根据装修图纸作空调系统的二次深化设计,并附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和中央空调配置清单以及提供每个房间设计的室内温度值、噪音值,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的规定,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实施;本合同工程价款暂定为550,000元;施工中若有变更增减,凭甲乙双方现场签证单、竣工图据实结算;工程进场(不含二次结构)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30%,乙方安装人员、室内机设备及所有主材到现场再次支付总价的30%,室内暗装部分全部施工完毕,进入外机安装前支付合同总价至530,000元,余款20,000元作为质保金,总合同质保满两年后结清;出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方能付款;甲方组织工程验收;质保期24个月,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进场处理;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温度检测和噪音检测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支持;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或发生其他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利资联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安装。锦生公司陆续向利资联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466,600元,利资联公司向锦生公司开具了金额为55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锦生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利资联公司诉至本院。庭审中,锦生公司自认利资联公司完成空调安装后于2018年2月5日交付给该公司,空调全部经过运行,现有一部分已经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空调设备采购及系统安装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说明》《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进账单》《支出证明单》《关于最后催交空调竣工工程技术资料的函》、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锦生公司提交的《湖北海纳天鹰装修工程结算依据》是其与案外人之间的结算依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空调风机盘管质量问题调换现场施工记录系其自行制作,《证明》系锦生公司工作人员出具,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利资联公司与锦生公司签订的《空调设备采购及系统安装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利资联公司按约进行了施工,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安装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室内暗装部分全部施工完毕,进入外机安装前支付合同总价至530,000元,现利资联公司已全部安装完毕,锦生公司认可全部空调经过运行,现有一部分已经投入使用,且利资联公司向锦生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锦生公司仅支付工程款466,600元。锦生公司辩称该工程业主方正在实施竣工决算的审计阶段,锦生公司尚未与业主方办理竣工结算,暂不能与利资联公司结算,且利资联公司至今提供不了竣工图纸、该工程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授权书、企业设备安装资质证、安全许可证等竣工验收全套资料,无法办理竣工结算。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将办理竣工结算作为支付至530,000元的前提条件,无论是否进行了竣工结算都不应影响锦生公司向利资联公司付款,故本院对锦生公司的该项抗辩观点不予采纳。因此,锦生公司应向利资联公司支付工程款63,400元(530,000元-466,600元),本院对利资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利资联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元,由被告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珍荣
人民陪审员  丁凤玲
人民陪审员  刘 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