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佳维办公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02民初12636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佳维办公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营房北村6栋6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丁湃,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北路沔阳台34号。
法定代表人:周锦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钟(一般授权代理),男,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佳维办公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维公司)诉被告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许丽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葛一红、周宁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锦生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佳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湃,被告(反诉原告)锦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锦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钟到庭参加诉讼。双方争议较大,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佳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锦生公司支付我公司合同款余款13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其拖欠期间产生的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4日起,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均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现行银行商业贷款利率4.35%核算);2、本案诉讼费由锦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1日,锦生公司将湖北海纳天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岱家山科技园1号楼4楼办公室装修的整体弱电工程业务发包给我公司进行施工,并于2018年2月25日完工交付。工程施工期间和完工后,锦生公司都没有足额和按合同约定进度时间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现余下的进度款130,000元迟迟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8年8月15日也未能支付余款,经我公司多次催促未果。综上所述,我公司已按双方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进行了交付(业主方进驻办公室办公半年有余),已完全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锦生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锦生公司辩称,1、130,000元是佳维公司自己衡量的价位,未经我公司和业主方确认,即使有增项也需凭签证单;我公司已支付206,800元,尚欠932,000元,施工中扣除业主抽项目自购设备款约60,000元(佳维公司自报,至今未提供清单)后余33,200元,扣质保金15,000元后余18,200元,待业主审计确定后方能结算。2、佳维公司在起诉状自称是2018年2月25日工程已交付,事实上是2018年7月9日业主方李总签字确认,佳维公司施工的弱电交付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3、在佳维公司起诉之前,为了尽快结算,我公司向佳维公司发函,但该公司未予回复和提交,佳维公司始终不交竣工资料,导致竣工结算无法办理。4、佳维公司起诉同时,转给我公司《弱电工程待解决问题》清单,是业主方李总2018年4月23日发给佳维公司弱电要解决问题事项,这说明工程未完工。5、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锦生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佳维公司赔偿违约延误工期(自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7月9日,154天×200元/天)罚款30,800元及按4.5%计算的银行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佳维公司提供弱电设备生产厂商的品牌、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书、技术移交清单等全套竣工验收资料及增值税发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我公司与投资建设业主方青岛海纳光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海纳公司办公室装修总包工程施工合同。佳维公司当时对其弱电系统工程施工极度哀求我公司签约,双方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了300,000元的弱电智能化系统单项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两个月。后续因业主方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延续到2018年2月5日经业主方正式验收,但弱电系统工程尚未竣工,另行择时验收。我公司曾多次微信通知佳维公司提交该工程产品设备、厂商、规格、型号、合格证、质检报告、竣工图纸、技术材料、交接清单等,至2018年9月6日前未提交我公司。与此同时,业主方负责人在竣工验收单签证,后续弱电系统工程验收,由业主方李强教授及尤敦法总经理负责验收。在此期间,我公司多次微信通知催促佳维公司尽快增加人手,加班早日交接,并告知佳维公司延误工期按总合同约定罚款2,000元/天,承担连带责任。可佳维公司置若罔闻,不信守合同,无视工期,一拖再拖,严重违反了分包合同的约定,造成业主方开业时间一次又一次滞后。佳维公司直至2018年7月9日才交接,业主方责令总包方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我公司社会信誉受到极坏影响及较大的经济损失,故提出反诉。
原告(反诉被告)佳维公司针对被告(反诉原告)锦生公司的反诉辩称,1、我公司不应承担罚款和利息,延误工期的最终原因是锦生公司没有及时支付第二期工程进度款。2、就第二项反诉请求,我公司在2017年11月7日已提交。3、我公司不承担反诉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佳维公司提交的《弱电工程承包合同》《弱电系统检测情况表》《弱电工程已发现的待解决问题》,锦生公司提交的《弱电工程承包合同》《竣工结算依据》《竣工报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分项评定意见》《弱电系统检测情况表》《弱电工程已发现的待解决问题》《进账单》《转账支票存根》《支出证明单》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佳维公司提交了多份微信聊天记录,与锦生公司朱汉兰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锦生公司不同意业主方的第一次审计结果,与周锦生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佳维公司已向其发送网线检测报告,群聊记录可以证明佳维公司催要工程款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其他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线路施工完毕时间,亦不能证明因外装未完成、拖延交付图纸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故本院不予采信。佳维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内容不明,弱电设备表及施工安装费详细表系佳维公司自行制作,报告、开庭传票、最终审计清单表、明细表、资金流向表与佳维公司无关;锦生公司提交的《证明》与佳维公司无关且罚款未实际发生,微信聊天记录仅有锦生公司单方陈述记录。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8日,锦生公司(甲方)和佳维公司(乙方)签订《弱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以包工包辅料的方式承接甲方发包的海纳公司办公室弱电装修工程,工程范围为弱电清单报价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工程造价暂定300,000元(按照甲方合同以完成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付款方式为工程完成50%以上支付工程款30%,线路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的50%,系统正常运行三个月支付工程款的15%,尾款5%两年保修期满结清。工期从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总工程进度根据建设方装修进度合理调整,因甲方因素拖延,工期顺延,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延误人工费补偿,因乙方因素拖延工期,甲方可扣除乙方人工费200元/天。施工安装要求,弱电线路安装时必须用有合格证书的布线产品材料;弱电线路按国际通行方式综合布线eia/tai568b标准施工。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两年内无偿维修。锦生公司与佳维公司分别在其上盖章。
合同签订后,锦生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佳维公司发开工许可证,佳维公司于2017年9月24日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施工项目变更,并由业主方自采部分材料,但双方均未制作现场签证单,亦未办理结算。2017年11月7日,佳维公司通过微信将网线检测报告发给锦生公司。2018年2月5日,海纳公司办公室装修工程除弱电没有完成外,其他部分完成竣工验收。佳维公司和锦生公司确认弱电工程于当日安装完成。2018年4月至5月期间,佳维公司对设备进行调试。2018年7月9日,业主方代表李强在《弱电系统检测情况表》上签字确认,载明:信息点位表已移交,点位使用正常,背景广播、门禁、UPS、监控、电话系统使用正常,设备资料已移交,甲供剩余面板35套、模块25套已移交。2018年9月20日,李强在网络点位分部及背景音乐分布数量表上签字确认。2018年9月23日,锦生公司通过微信告知佳维公司,锦生公司未同意业主方审计结果。
合同履行过程中,锦生公司共计向佳维公司付款206,800元,其中2017年9月29日90,000元,2017年12月13日50,000元,2018年1月22日40,000元,2018年2月13日20,000元,2018年3月2日6,800元。佳维公司向锦生公司催要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佳维公司与锦生公司签订的《弱电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就双方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涉案工程价款。
《弱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暂定300,000元,以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佳维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虽有增项,但双方均未提交签证单,佳维公司仅提交其自行制作的弱电设备表、施工安装费详细表以及锦生公司提交给业主方的资金流向清单表,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佳维公司亦未对其主张的工程价款330,000元作出合理说明,故佳维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330,000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工程价款以合同约定的价款300,000元计算。关于增项部分,佳维公司可在搜集、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二、锦生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弱电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有明确约定,涉案的弱电设备于2018年7月9日验收合格,故锦生公司应于2018年7月9日支付至工程款的80%即240,000元,于2018年10月9日支付至工程款的95%即285,000元。截至2018年3月2日,锦生公司仅付款206,800元,还应向佳维公司支付工程款78,200元(285,000元-206,800元),另15,000元作为质保金,付款条款尚未成就。因锦生公司逾期付款,给佳维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佳维公司主张按年利率4.35%计算,与其损失相当,本院予以照准,但其主张的计算基数与期间无合同依据,本院予以调整,即以33,200元(240,000元-206,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以78,200元(285,000元-206,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锦生公司辩称工程款未经该公司和业主方确认,佳维公司未提交竣工资料,导致竣工结算无法办理,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将办理竣工结算作为支付至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无论是否进行了竣工结算都不应影响锦生公司向佳维公司付款,故本院对锦生公司的该项抗辩观点不予采纳。
三、关于佳维公司是否应交付资料及承担违约责任
锦生公司要求佳维公司提供弱电设备生产厂商的品牌、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书、技术移交清单等全套竣工验收资料及增值税发票,但在《弱电工程承包合同》中并未对上述资料交接进行约定,且涉案的弱电工程已于2018年7月9日竣工验收,故锦生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锦生公司还要求佳维公司赔偿违约延误工期(自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7月9日)的罚款30,800元及利息,但锦生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有其单方陈述,未显示对方回复,锦生公司提交的《证明》系海纳公司出具,系两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约束佳维公司,不能证明系佳维公司的责任导致工期延误,故本院对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佳维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锦生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佳维办公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2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佳维办公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33,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以78,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佳维办公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佳维办公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5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4元;反诉受理费2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丽莎
人民陪审员  葛一红
人民陪审员  周 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