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利资联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2执154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利资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淌湖三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北路沔阳台**/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利资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锦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2民初12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4,78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87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扣划回案款11,125元。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线索可以提供。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