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南方通信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骏桦新业电子有限公司、桂林南方通信设备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6执恢8567号
(2017)粤0306执恢8568号
(2017)粤0306执10441号
(2017)粤0306执1044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骏桦新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新工业园区66栋3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桂林南方通信设备工程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华七星区六合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骏桦新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55000.00元,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5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5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