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南方通信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诚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桂林南方通信设备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6执恢8571号
(2017)粤0306执恢8572号
(2017)粤0306执10440号
(2017)粤0306执1044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桂林南方通信设备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4000.00元,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6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