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4180号
原告:北京建设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5层北塔。
法定代表人:方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滟涛,女,公司人事部经理。
被告:**,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北京建设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数字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建设数字公司提成奖金等争议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9934号裁决书。建设数字公司与**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539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建设数字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53941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 (2021)京0108民初5394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张慧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