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21民初5167号之三
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大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57296J。
法定代表人:熊国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甜,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祝节刚
书记员贾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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