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1民初4819号之二
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大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57296J。
法定代表人:熊国亮。
被告:*叶茂,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兴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082312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茂、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0)赣0121民初48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叶茂、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4,027.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叶茂、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叶茂、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价值634,027.68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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