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恒丰源涂料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1民初4821号之二
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大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57296J。
法定代表人:熊国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兴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6621327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俊琳,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恒丰源涂料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乃干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22662022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恒丰源涂料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恒丰源涂料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恒丰源涂料厂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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