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1民初4819号之一
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大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57296J。
法定代表人:熊国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辉,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叶茂,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兴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0823122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茂、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0元,减半收取5070元,诉讼保全费3690元,共计8760元,由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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