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1民初4819号
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大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57296J。
法定代表人:熊国亮。
被告:*叶茂,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兴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082312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茂、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叶茂、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4,02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险金额为634,027.6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36010127000000008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叶茂、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4,027.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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