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5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南店村。
法定代表人:龚著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湘0111财保1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户名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账号为4300××××0438-1)。现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4300××××0438-1账户上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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