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02民初851号
原告: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0C6K46。
法定代表人:龚著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翰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7990827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翰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5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8695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457.50元,退回原告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3237.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陈英
人民陪审员曾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