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

***、**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非诉证据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证保4号 申请人:***,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珠江东路(原武装部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4895W。 法定代表人:高军。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请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保全**安***派出所处“天网监控系统”中2022年12月4日申请人***受伤过程的监控录像。申请人***提供魏富国所有的鲁RS××**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安***派出所处“天网监控系统”中2022年12月4日申请人***受伤过程的监控录像进行证据保全; 二、查封魏富国所有的鲁RS××**小型普通客车。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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