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738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
被告:**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珠江东路(原武装部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4895W。
法定代表人:高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被告**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被告**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50000元。
冻结存款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内,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内。
申请费177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