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

**、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738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珠江东路(原武装部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4895W。 法定代表人:高军。 原告**与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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