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738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珠江东路(原武装部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4895W。
法定代表人:高军。
原告**与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