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

**、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7388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珠江东路(原武装部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4895W。 法定代表人:高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2022)鲁1721民初738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代长征、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50000元。2022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鲁1721民初7388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现解除对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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