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7388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珠江东路(原武装部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4895W。
法定代表人:高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2022)鲁1721民初738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代长征、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50000元。2022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鲁1721民初7388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现解除对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