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12执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址:***省长堎开发区**区华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76873772T。
法定代表人:左炼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勐罕闽盛沙石料销售店,经营场所:云**省景洪市勐罕镇曼景诓村**号,注册号:532801600164557。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住福建省福清市清市,(***闽盛沙石料销售店经营者)
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2017)赣0112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勐罕闽盛沙石料销售店、***在银行的存款1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