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12民初2112号之二
原告: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长堎开发区二区华亿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76873772T。
法定代表人:左炼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0年9月15日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邬艳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