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勐罕闽盛沙石料销售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12执8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长堎开发区**区华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76873772T。

法定代表人:左炼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勐罕闽盛沙石料销售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景洪市勐罕镇曼景诓村**号,注册号:532801600164557。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住福建省福清市市,(***闽盛沙石料销售店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2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勐罕闽盛沙石料销售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勐罕闽盛沙石料销售店、***无其他房产、股权、车、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勐罕闽盛沙石料销售店、***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勐罕闽盛沙石料销售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货款127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7元,共计130077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2018年12月6日未有执行款到位,未执行130077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勐罕闽盛沙石料销售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1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8年12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