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12民初21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开发区二区华亿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76873772T。
法定代表人:左炼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赣0112民初21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王爱菊
人民陪审员 杜玉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符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