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12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西*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址:***省长堎开发区**区华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76873772T。
法定代表人:左炼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勐罕闵盛沙石料销售店,经营场所:云**省景洪市勐罕镇曼景诓村**号,注册号:532801600164557。
经营者:***,男,汉族,1979年11月27,住福建省福清市清市。
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2017)赣0112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勐罕闵盛沙石料销售店支付申请执行人*西*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27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077元;申请执行费180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勐罕闵盛沙石料销售店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涂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