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勐罕闵盛沙石料销售店、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12执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长堎开发区二区华亿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76873772T。
法定代表人:左炼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勐罕闵盛沙石料销售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景洪市勐罕镇曼景诓村113号,注册号:532801600164557。
经营者:***,男,汉族,1979年11月27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7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2017)赣0112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勐罕闽盛沙石料销售店、***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2执6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