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3民初1527号
原告: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左炼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尹,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住所地漳浦县浦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