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6728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月1日生,住江西省奉新县。
被告: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望城新区华亿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7687377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江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万亚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