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12民初2830号
原告: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5年8月19日生,系南昌市新建区人,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6日生,系南昌市新建区人,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招水、*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招水、***已达成和解,现要求依法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6元减半收取1903元,由原告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蒋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