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1民初1450号
原告: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77589624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原告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计1333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603元由原告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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