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21执保40号

申请人: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江**省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775896244T。

法定代表人:*小花。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市。

被申请人:东胜区嘉骏挖机配件销售,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胜区伊煤**路佳泰**区**门小区**商商,注册号:152701600246855。

业主:***,女,1973年10月25,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胜区多斯市东胜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族,东胜区嘉骏挖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胜区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人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胜区嘉骏挖机配件销售部、东胜区嘉骏挖机配件销售部业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胜区嘉骏挖机配件销售部、东胜区嘉骏挖机配件销售部业主***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在保险公司就本案保全购买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8)赣0921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胜区嘉骏挖机配件销售部、东胜区嘉骏挖机配件销售部业主***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建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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