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23执保141号
申请人:江西省裕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富瑞浅水湾华庭苑17栋1单元702室,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9MA35QT26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高裕盛加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锦江镇油籽洞,统一社会代码:93090781114881。
法定代表人:石仲远,该公司经理。
江西省裕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上高裕盛加元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裕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高裕盛加元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71232元或相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裕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高裕盛加元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71232元或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