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23执保243号
原告:江西省裕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富瑞浅水湾华庭苑17栋1单元702室,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9MA35QT26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高裕盛加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锦江镇油籽洞,统一社会代码:93090781114881。
法定代表人:石仲远,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赣0923民初19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支付3471232元,剩余款项将于2018年12月7日支付完毕,原告特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3471232元的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高裕盛加元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71232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