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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203民初1383号
原告:***,女,汉族,1946年2月1日出生,住*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远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省陶瓷工业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中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200MB009836XM。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严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