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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景德镇市雕塑瓷厂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2民初28号
原告:衢州市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振兴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丽鸿,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丽鸿,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市雕塑瓷厂,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东路**。
法定代表人:易云峰,该厂厂长。
被告:景德镇陶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怡,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衢州市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雕塑瓷厂、景德镇陶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衢州市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衢州市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市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计52900元,由衢州市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