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4887号
原告:北京梓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三街18号院1号楼8层1**8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音合百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村1号北京传媒时尚文化产业园 (超级蜂巢)北区A座3**3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珠山区珠山大道7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梓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梓麒公司)与被告北京音合百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称音合百纳公司、******公司,并称为二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梓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损失77万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经国内著名音乐剧编剧***先生介绍,******公司向梓麒公司提出希望梓麒公司指派旗下导演***先生执导其组织的大型原创音乐剧《XX》。2020年8月18日,音合百纳公司作为二被告的代表与梓麒公司签署了《2020年大型原创音乐剧(暂定名)导演创作委托合同》。实质上,***自2020年8月3日即已开始工作,合同签署后,更是投入大量工作。然而,2020年11月16日,******公司突然向音合百纳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更换原创音乐剧总导演的函》,要求2020年11月30日前撤换总导演,终止与梓麒公司的合作,由音合百纳公司处理善后事宜。梓麒公司认为,音合百纳公司代表二被告与梓麒公司签署协议并支付款项,******公司与梓麒公司对接具体执导服务等事宜,故涉案合同对二被告均具有约束力。现二被告无故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故梓麒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并非劳务合同纠纷,而系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但经本院释明,梓麒公司仍坚持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其次,就同一法律事实,音合百纳公司以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起诉梓麒公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中梓麒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理已作出(2021)京0105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梓麒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音合百纳公司255 200元,驳回音合百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梓麒公司的反诉请求。该案与本案当事人相同、梓麒公司的诉讼请求相同、法律事实相同,故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本院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梓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保全费4370元,由原告北京梓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二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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