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402民初6450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经营场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负责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白银市白银区医疗保障局,机构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负责人:董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第三人白银市白银区医疗保障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