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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402民初6450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经营场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负责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白银市白银区医疗保障局,机构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负责人:董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第三人白银市白银区医疗保障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